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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雪茄刀的制作方法

时间:2022-02-17 阅读: 作者:专利查询

一种雪茄刀的制作方法

1.本实用新型属于雪茄处理领域,具体涉及一种雪茄刀。


背景技术:

2.随着市场上的雪茄产品,从单一的手卷高档雪茄,逐渐发展到手卷雪茄、机制雪茄和小雪茄等多种类型,使得现代人对于雪茄不再存有高不可攀的看法,此种转变,造成吸食雪茄的人口快速上升,然而雪茄的构造与一般香烟不同,不能单纯的通过使用打火机来直接点燃,通常来说,雪茄的一端(即茄帽)呈封闭状设置,使用者在吸食雪茄之前,必须先剪裁该雪茄的茄帽,使其呈中空状,然后点燃雪茄的另一端(即茄脚)后,才能正常吸食雪茄。
3.目前使用者剪裁雪茄茄帽的方式,大多采用雪茄切割器作为剪裁工具,其主要在于,雪茄切割器能在雪茄上剪裁出流畅合适的口径,使得茄帽的开口呈整齐状,令使用者在吸食雪茄的过程中,雪茄能保持燃烧的平稳度,以提高使用者吸食中的良好顺畅度,进而能使雪茄展现出最佳的口感与味道。
4.现有的雪茄切割器多数采用断头台式结构,其采用两个可相对运动的刀片,两个刀片的切割面相对设置,刀片的末端设置握持部,利用手指将两个刀片拉开,再利用两个刀片相对移动来对雪茄进行切割,而该种方式需要两个手指用力将其拉开,单手进行刀片拉出来的操作时,会出现卡顿,不便于单手操作。


技术实现要素:

5.针对现有技术存在的不足,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雪茄刀。
6.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了如下技术方案:
7.一种雪茄刀,其包括
8.本体,所述本体沿垂直方向设有贯通的切割孔,且沿水平方向贯穿有一狭缝,该狭缝与切割孔相连通,该切割孔内形成有一切割空间,使一雪茄至少局部深入至该切割孔中;
9.第一刀片,其设于该狭缝内,并对应设置在本体的一端,其能活动的沿狭缝位移,且能至少遮蔽住该切割孔的局部面积;
10.第二刀片,其设于该狭缝内,并对应设置在本体的另一端,能活动的沿狭缝位移,且能至少遮蔽住该切割孔的局部面积,且该第二刀片能与该第一刀片形成局部重叠,
11.所述第一刀片位移方向的两侧设有第一齿条,所述第二刀片位移方向的两侧设有第二齿条,所述第一齿条与第二齿条之间设有齿轮,所述齿轮分别与第一齿条及第二齿条啮合设置,使得第一刀片与第二刀片能通过该齿轮同步进行位移,
12.所述第一刀片的两侧设有用于驱使其向远离切割孔方向位移的弹出组件,所述第一刀片与第二刀片重叠的一端设有限位件,所述本体内第二刀片所处的位置设有用于限位件构成限位配合的倒扣组件,所述本体上设有用于解除倒扣组件与限位件之间的限位配合的按钮。
13.所述第一刀片及第二刀片的非重叠的一端均设有操作部。
14.所述本体呈圆环状。
15.所述弹出组件包括弹性件固定座及设置在弹性件固定座与本体之间的弹性件,所述弹性件固定座与第一刀片联动设置。
16.所述第一刀片的两侧设有卡口,所述弹性件固定座的一端卡嵌在所述卡口内。
17.卡嵌在所述卡口内的弹性件固定座的非弹性件接触端形成止动部,该止动部于本体内的位移距离为第一刀片、第二刀片所能位移的最大距离。
18.所述第一刀片及第二刀片的两侧均设有槽,所述第一齿条及第二齿条均一体成型于对应刀片的槽内,且槽的长度为第一刀片与第二刀片所能位移的最大距离。
19.所述第一刀片的与第二刀片重叠的一端向两侧延伸形成限位件。
20.所述倒扣组件包括一按压部,所述按压部的一端通过转轴固定设置在本体内,所述按钮压靠在所述按压部上,所述按压部的下侧设有弹性件,所述按压部的另一端向两端延伸形成安装杆,且安装杆的末端设有倒扣,所述倒扣与所述限位件构成限位配合。
21.所述第一刀片及第二刀片能在切断位置及展开位置之间活动位移,且该第一刀片、第二刀片能在弹出组件的作用下趋向朝该展开位置的方向移动,在第一刀片、第二刀片定位在该切断位置时,第一刀片、第二刀片能局部重叠,以至少能遮蔽住切割孔的局部;反之,在第一刀片、第二刀片定位在该展开位置时,第一刀片、第二刀片将不会伸入到该切割孔中。
22.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采用齿轮带动第一刀片及第二刀片同时反向位移,只需要轻按按钮解除倒扣组件与第一刀片之间的限位配合,两者就会在弹出组件的作用下弹出,无需使用手指将两个刀片拉出,省力,且采用齿轮的设计,其较以往的结构而言,更加稳定,刀片往复运动更加顺滑。
附图说明
23.图1为本实用新型处于切断位置时的结构示意图。
24.图2为本实用新型处于展开位置时的结构示意图。
25.图3为图1中a

a处的剖面示意图。
26.图4为图1中b

b处的剖面示意图。
27.图5为本实用新型内部的结构示意图。
28.图6为本实用新型处于展开位置时的内部结构示意图。
29.图7为本实用新型的倒扣组件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30.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作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31.如图所示,一种雪茄刀,其包括
32.本体1,所述本体沿垂直方向设有贯通的切割孔4,且沿水平方向贯穿有一狭缝6,该狭缝与切割孔相连通,该切割孔内形成有一切割空间,使一雪茄至少局部深入至该切割
孔中;本体的结构形状为环状,以符合人体掌心的大小,该本体1包括上壳体及下壳体,这对上壳体与下壳体之间能形成该狭缝,且这对上壳体与下壳体的相对位置开设有相同大小的孔洞,以形成该切割孔4;
33.第一刀片2,其设于该狭缝内,并对应设置在本体的一端,其能活动的沿狭缝位移,且能至少遮蔽住该切割孔的局部面积;
34.第二刀片3,其设于该狭缝内,并对应设置在本体的另一端,能活动的沿狭缝位移,且能至少遮蔽住该切割孔的局部面积,且该第二刀片能与该第一刀片形成局部重叠,第一刀片及第二刀片均设有刀片本体,其重叠的一侧设有切割面,切割面可以是直刃或锯齿刃,第一刀片和第二刀片非重叠的一侧(即远离切割面的一侧)设有操作部5,这对刀片的切割面相对应且平行,但不会相互抵触,使这对刀片朝切割孔中心位移时,能形成局部重叠,以至少遮蔽住该切割孔的局部面积。
35.其中狭缝采用非同水平面设计,即本体上的狭缝在切割孔处连通,两侧的狭缝上下交错设置,进而使得第一刀片2与第二刀片3分别置于对应的狭缝内,且在两者交汇在切割孔内时处于重叠状态,并且能够完成切割动作。
36.所述第一刀片位移方向的两侧设有第一齿条11,所述第二刀片位移方向的两侧设有第二齿条15,所述第一齿条与第二齿条之间设有齿轮12,所述齿轮分别与第一齿条11及第二齿条15啮合设置,使得第一刀片与第二刀片能通过该齿轮同步进行位移,所述第一刀片及第二刀片的两侧均设有槽,所述第一齿条及第二齿条均一体成型于对应刀片的槽内,且槽的长度为第一刀片与第二刀片所能位移的最大距离。槽的宽度与齿轮的直径相适配,即该齿轮设置在槽内,并分别与第一齿条及第二齿条啮合,且第一齿条和第二齿条相对设置,分别位于齿轮12的两侧,利用一个齿轮同时带动第一齿条和第二齿条动作,进而使得两个刀片向相反方向位移。
37.另外在上、下壳体分别设有用过固定齿轮的固定孔,保证齿轮的位置不会偏移。
38.所述第一刀片的两侧设有用于驱使其向远离切割孔方向位移的弹出组件,所述第一刀片与第二刀片重叠的一端设有限位件9,所述本体内第二刀片所处的位置设有用于限位件构成限位配合的倒扣组件8,所述本体上设有用于解除倒扣组件与限位件之间的限位配合的按钮7。
39.所述第一刀片的与第二刀片重叠的一端向两侧延伸形成限位件9。该限位件的作用主要是与倒扣组件构成限位配合,限制第一刀片在弹出组件的作用下弹出。而由于第一刀片被限制,则与第一刀片通过齿轮啮合的第二刀片也被限制在本体内。而当该限位解除时,第一刀片被弹出组件带动向外位移,同时带动齿轮转动,进而带动第二刀片向另一个方向位移。
40.所述弹出组件包括弹性件固定座及设置在弹性件固定座13与本体之间的弹性件,所述弹性件固定座与第一刀片联动设置,弹性件固定座包括一固定部及由固定部朝一个方向延伸的固定杆,所述弹性件为弹簧,套设在该固定杆上,并被其限制压缩及复位方向。
41.所述第一刀片的两侧设有卡口14,所述弹性件固定座13的一端卡嵌在所述卡口内,利用两者相卡的方式,将两者联动,更好的利用弹性件将第一刀片弹出。
42.卡嵌在所述卡口内的弹性件固定座的非弹性件接触端形成止动部131,该止动部于本体内的位移距离为第一刀片、第二刀片所能位移的最大距离,即当该止动部被本体的
内壁挡住时,即两个刀片的移动位置达到最大距离,其可以与槽的长度一起起到距离限制,或者单独实现距离限制。另外其也具有防止刀片脱出的效果。
43.所述倒扣组件包括一按压部81,所述按压部的一端通过转轴83固定设置在本体内,所述按钮压靠在所述按压部上,所述按压部的下侧设有弹性件,该弹性件为弹簧,所述按压部底部设置弹簧固定槽,用于固定弹簧,所述按压部的另一端向两端延伸形成安装杆82,且安装杆的末端设有倒扣10,所述倒扣与所述限位件构成限位配合,在受到按钮的按压力时,该按压部以转轴为圆心转动,进而将倒扣带动向下移动,从而解除倒扣与限位件的限位配合。
44.第二刀片上设有与按钮相适配的导向槽16,所述按钮穿过该导向槽与按压部配合,同时第二刀片的位移不会影响按钮的操作。
45.所述第一刀片及第二刀片能在切断位置及展开位置之间活动位移,且该第一刀片、第二刀片能在弹出组件的作用下趋向朝该展开位置的方向移动,在第一刀片、第二刀片定位在该切断位置时,第一刀片、第二刀片能局部重叠,以至少能遮蔽住切割孔的局部;反之,在第一刀片、第二刀片定位在该展开位置时,第一刀片、第二刀片将不会伸入到该切割孔中。
46.实施例不应视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但任何基于本实用新型的精神所作的改进,都应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